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章 股份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司成立后可以募集新股。募集新股应当由董事会提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新股与已有募集股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募集新股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