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司成立后可以募集新股。

募集新股应当由董事会提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新股与已有募集股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募集新股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