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章 股份第三十条有效公司可以调整集体股在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调整后的比例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范围。公司调整集体股比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司根据其发展需要,按照章程规定,可以采用有偿配售、奖励等方式赋予下列人员募集股股份:(一)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二)引进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三)经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可以配售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