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的股份合作公司设立、运营以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