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的股份合作公司设立、运营以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活动。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