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下列传统村落保护建设活动给予资金补助:(一)拔廊房传承工匠开展技艺传承活动;(二)维护修缮挂牌拔廊房;(三)村民修缮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整治提升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四)村民自建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且符合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