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自然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采石、取土、毁林、破坏植被、开荒和乱建墓地;
(二)占用或者破坏园林绿地、河道、泉眼、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等;
(三)其他改变或者破坏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行为。
鼓励村落输电、通讯线路地埋。设计修建信号基塔应当与传统村落自然风貌相称;乡村绿化应当种植与本村落传统自然生态相适应的树木。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