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原有居民有必要迁出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并依法对合法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的安置和补偿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