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不得在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