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海龟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不得在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