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对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