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六十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