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和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