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推进医疗卫生行业文明建设,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促进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