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开展督查考核。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测评体系,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测评结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