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关爱帮扶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实施与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