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五)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在公共场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杂物,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区域、设施;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焚烧祭奠;

(八)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九)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其他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