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爱护公共设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

(二)不得故意损毁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

(三)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

(四)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设立广告牌、广告灯箱等;

(五)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聚餐、烧烤,损坏花坛绿篱;

(六)其他爱护公共设施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