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防汛物资应当按照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分级管理、统筹调度的原则进行储备、管理和调度。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镇(乡)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