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水库、河道、湖泊、海塘、水闸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因整治河道、湖泊等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湖泊整治工程和防洪工程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