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对所属水库的安全负责,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