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其中城乡排水设施覆盖的地区,现有的入江排污口应当限期取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