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严重壅水、阻水或者已丧失使用功能的码头和其他建(构)筑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整改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