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扩)建项目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河道水域保护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缩减该建设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水域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