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实施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