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洗涤、游泳等危害水体、损害市容环境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设立洗车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