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水闸、泵站、堤防、护岸等水工程设施运行、使用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组织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和使用。根据水量统一分配、防洪排涝统一指挥的需要,跨区县(市)行政区域重要的引调水、防洪排涝设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