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河道水域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其他水域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水工程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