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河道水域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其他水域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水工程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