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河道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