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等。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