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