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