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