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松江流域,是指自治县境内松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松江干流是指松江自发源地梵净山东麓冷水溪镇桐子坪村两河口至迓驾镇石头村长老坟河段,主要支流是指平头司河、坪南河、谢家河、易家河、乜道河、南门河、镇江河等河流。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