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松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拦河坝应当依法报请有河道管辖权限的部门审批,并满足下游生态环境用水的最低下泄流量。

已建成的水电站不能满足下游生态环境用水最低下泄流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

水库、水电站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对库区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保持库区清洁。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