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