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设施,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成的取用地下水设施,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普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封闭。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