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浪费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