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浪费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