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三级、四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所在县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一)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烧窑;(二)采伐林木,采集标本,采挖野生药材;(三)举行大型游乐、集会活动;(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五)修建旅游服务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