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