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应当设置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划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