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国家机关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