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县国家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的方针,依法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