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妨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彝族语言文字的,由自治县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