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内的广播、电视、新闻书刊发行、邮电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和社会需求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社会服务。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