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内的广播、电视、新闻书刊发行、邮电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和社会需求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社会服务。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