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应当重视彝族语言文字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和鼓励彝族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彝族语言文字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文艺创作、撰写科研论文,推广科学技术。

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搜集、整理、挖掘、研究、编译、出版彝族语言文字古籍文献、口碑资料和彝族民间文化作品,建立完善彝族语言文字古籍文献图书馆,传承和保护彝族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