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