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破坏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或者擅自移动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