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已经确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以及历史建筑等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