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