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地点,收纳居(村)民产生的建筑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堆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