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构)筑物、城市雕塑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及房屋屋顶、平台等区域建设建(构)筑物、城市雕塑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等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